索 引 号 | 14093172/2019-00009 | 体裁分类 | 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组配分类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17 |
名 称 | 关于《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睢宁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 | 2019-12-17 |
文 号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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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2015、2017年中央、省、市住建部门分别出台了文件,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解决保障房空置ㄨ率问题,做到“应保尽保”。
我县现有≡政府投资公租房1130套,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分配率要达到90%以上,另外还有318套经济房待分配。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原有住房保障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扩大我县住房保障的特殊照顾群体的覆盖面,同时为每年上级对保障房审计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对《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睢政规〔2012〕7号)、《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睢政规〔2012〕6号)进行修订。
二、《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扩大保障范围
文件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
随着城镇化进程发展,我县城区⊙范围在2016年扩大至╱睢城、濉河、金城三个街道,为更好保障新增区域群体,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调整为3年以上(含3年)。
2.简化经济房受理过程所需的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9〕5号)文件及《江苏省人ζ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28号)
根据苏政发〔2019〕5号文件要求,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除必须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余均由部ζ门间核查、网络查验和主动核验等方式办理,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精简以下条款: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ω 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范围扩大
文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78号)
根据●住建部、省办公厅文件要求,加快构建多层次的人才住房政策支持,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门槛,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对保障人群范围进一步明确:
1.修订后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范围以下,明确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2.新就业人员毕业不满5年,现扩大保障调整为不满8年;
3.外来务⌒工人员连续要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现调整为半年以上。
2.丰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渠道
文件依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3号)和《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发〔2012〕8号)。
为更好的保障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群体,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来源,达到精准保障的目的,将原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集中建设。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结合我县实际,限价商品住房也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除集中建设外也可以和配建相结合。
新增第二十条如下: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相对较少,没有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在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可通过合资合股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精简保障房受理过程中所需的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9〕5号)文件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28号)
根据苏政发〔2019〕5号文件要求,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除必须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余均由部门间核查、网络查验和主动核验等方式办理,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精简以下条款: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精简第二十七条:
(六)用人单位提供的担保证明。
4.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
文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7〕345号)
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意见规定,省住建厅、财政厅等联合发文,根据㊣ 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达不到预期,造成部分房源闲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转用。新增第三十四条如下: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解决无房职工、群众居住问题,对急需房源的企事〓业单位(含街道社区)可以整体出租,也可以调整为街道社区养老房、高层次人才公寓、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①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也可以根据需求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5.明确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文件依据:《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
进一步明确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分档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租赁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调整为: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0%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按50%收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按70%收取。
四、印制下发《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省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2016年1月8日,市政府ω 办公室下发了《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16〕3号)。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1月下发了《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睢住保办发〔2016〕1号)文件。
2019年1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基本公共服务监测统计的通知》(苏建函计〔2019〕38号)文件要求,面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和收入标准动态,要以各地政府出台的调整办法为准。
相关文件:1、《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